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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活儿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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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6: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emay网站的消息。可以结合植物组的活动做点创收工作啊

http://www.emay.com.cn/main/modu ... c&p=86400#86400

白木香
精灵

注册时间: Oct 12, 2004
文章: 160
来自: 海南省药用植物研究所
发表于: 星期五 十月 12, 2007 10:54 pm    文章主题: 种子库采种(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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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库采种
采种要求:
棵粒小于芝麻的50克,芝麻大小的100克,绿豆大小的200克,黄豆大小的300克,花生米大小的500克,乒乓球上下大小的30-100粒。
一、采种费用每份40元,标明中名和学名、采收地点;
二、附带花(果)完整的标本一份,不用上台纸,做鉴定和核定用,每份费用5元;
三、有条件照相的,种子图片1张5元,花枝图片1张5元,果枝图片1张5元,照片要清澈,照片双方都有使用权,图片名称为中名并附目录名单。
注:
1、收集范围:广东、福建、浙江三省的野生和植物园的植物种子;
2、没有学名又不带标本的种子不收,没有种子的图片不收;
3、晒干后没有生命力的种子不收,如樟科的种子,肉豆寇科的种子等;
4、采种要记录采种地点或植物园、树木园、花园的名称;
5、种子采收收拾干净,用封口袋子等包装,连同标本,采种名单(含中名、学名、采集地点、采集人)用快件邮寄海南省万宁市兴隆药植所,邮费实报实销;
6、100份以上的可以到原地收取。

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南药园资源室
邮编:571533
邮箱:zhpbmx@sina.com
电话:13036006949、089862553793
2007年10月10日 朱平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2 16: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白木香是我在emay上的朋友。请植物组的老师同学组织一下,采集种子、标本、拍照和鉴定是很好的学习过程,既能赚些活动费用又能帮白木香完成任务,一举三得。
发表于 2007-10-12 16: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植物种子采收队开始行动啦......有意加入的请跟帖哦
发表于 2007-10-12 17: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确是野生的还是栽培种?
发表于 2007-10-12 17: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主意不错!如何能采得符合要求,可能还需要一些专业指导.
发表于 2007-10-12 20: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
我参加
发表于 2007-10-13 00: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兴趣,努力跟上。
发表于 2007-10-13 08: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简单的桥 于 2007-10-13 00:36 发表
很有兴趣,努力跟上。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3 22: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白木香
精灵

注册时间: Oct 12, 2004
文章: 161
来自: 海南省药用植物研究所
发表于: 星期日 十月 14, 2007 3:37 am    文章主题: 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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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加工:
晒干或凉干,去除杂物和不成熟的种子则可。
有些种子包在果实内不能脱落或种子和果皮包的很紧,常规就当种子用。
需要的种子是:
所有野生植物的种子,栽培的只要植物园、树木园等植物的种子,普遍栽培 的种子,如果菜、粮草等植物的种子就不用采了。
祝大家快乐,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谢谢网友。
费用一般货到付款,如不放心的,地址是农林同类正规单位的,可以先付。
朱平
25007.913
发表于 2007-10-13 23: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乍一看,以为要的是白木香的种子,哈哈

这事情我喜欢:)
发表于 2007-10-14 11: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合法吗?如果是列为保护植物的物种呢?
或者,没有专业知识的去采种子或者采标本,会不会破坏很多种植物的生存状态?
很多人去采的话,会有很大的重复采集,全收购吗?不收购的让采集人怎么处理?
或者可以做的话,每种植物的价值不一样,种子的价格的详细制定标准是什么?不能笼统的“采种费用每份40元”吧?
让我想起了收购中药的药贩子
不好意思,也许打击大家的积极性了,本身我自己就很矛盾,毕竟建造seed bank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发表于 2007-10-14 11: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doo 于 2007-10-14 11:13 发表
这样合法吗?如果是列为保护植物的物种呢?
或者,没有专业知识的去采种子或者采标本,会不会破坏很多种植物的生存状态?
很多人去采的话,会有很大的重复采集,全收购吗?不收购的让采集人怎么处理?
或者可 ...



up
而且在保护区采集要特别的许可证明...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4 13: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doo 于 2007-10-14 11:13 发表
这样合法吗?如果是列为保护植物的物种呢?
或者,没有专业知识的去采种子或者采标本,会不会破坏很多种植物的生存状态?
很多人去采的话,会有很大的重复采集,全收购吗?不收购的让采集人怎么处理?
或者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http://www.jxyb.org.cn/IndexMx.asp?ID=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4 13: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doo 于 2007-10-14 11:13 发表
这样合法吗?如果是列为保护植物的物种呢?
或者,没有专业知识的去采种子或者采标本,会不会破坏很多种植物的生存状态?
很多人去采的话,会有很大的重复采集,全收购吗?不收购的让采集人怎么处理?
或者可 ...

每个省份每个种类只要一份,采摘量非常少(500g左右),对野生植物资源的破坏非常小,与收购中草药的那种专一性、毁灭性的采集完全不一样。国家鼓励科研研究与适当的开发利用,只要不采集保护植物,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问题。福建的保护野生植物种类不多,大家这种平时活动能采到的可能性也不大。不必要到保护区内采,随便的山头、路边都分布有大量的野生植物可以采集。

关于重复采摘,可以靠有组织的采集来避免重复。如果是植物组的成员组织采集,大家要互相通气,开个帖子列出名录,随时记录已经采集的种类,采过的就不要再采了。采集前,需对种子处理、标本采集、照片拍摄、信息记录等进行培训,要保证采集到的材料符合要求。具体的事宜请原生态与桥姐组织一下,和白木香商量好再开工。
发表于 2007-10-14 19: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问题

我们是科研单位,完成的是国家种子库项目。
采种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可以采集的地区不要采,绝对安全第一。
种子重复问题,一起采的集中成一份,如不是同时采的可以少量重复,不是同一个县采的可以少量重复。
种子不分类,一律一份一样价格,路边的杂草、灌木均可,对国家而论,所有资源都是一样有价值的。
我的地址、单位、电话是明确的,可以查询。

种子记录表(种子、标本、图片都要标明一至中文名称)
     中名       学名(不必写定名人)    采集人       鉴定人     采集地点

[ 本帖最后由 白木香 于 2007-10-14 19: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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